【now新聞台】政府建議發牌規管私營骨灰安置所,1990年前營運的龕場,如果不再售賣或出租龕位,可申請豁免領牌。
現時政府並沒有法例規管私營骨灰龕場。政府建議設立發牌制度。政府以1990年劃線,1990年前已存在的龕場,可以申請豁免,不用領牌,但即日起不能再出售或出租龕位。
1990年或之後才經營的龕場,全部需要領取牌照。
申請的龕場,必須符合批地契約、城市規劃及樓宇安全等法定要求。
如果龕場有僭建等的違規構築物,需時處理,可申請暫免法律責任書,最長可以有六年緩衝時間,以達至申請牌照的要求,期間要停止售賣新或舊的骨灰龕位。
政府將成立發牌委員會負責審批,主席由食環署署長出任,委員則由行政長官委任。
現時本港大約有一百二十二個私營骨灰龕場,當中估計有數十個,於1990年前已經存在。
現存的私營骨灰龕場,如果最終領不到牌,就要結業,食環署會提供提地方暫存骨灰,但不能拜祭。
政府承認,法例一天未通過,這些骨灰龕場都可以繼續出售龕位,消費者要小心選擇。
政府指出,有關法例是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要讓私營龕場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