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保安局局長黎棟國表示,警員開槍制服目標有指引跟從。有資深警務人員指,警隊的指引列明,警員在自衞或保護他人之下可以開槍制服目標人物;若擊斃目標,須召開死因庭研訊。
兩名警員開了三槍,擊斃以界刀脅持保安員的男子,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指,警方在何種處境下可以開槍,具明確指引。
有資深警務人員透露,警隊指引列明,在事發現場,為保護自己及他人免受目標傷害,可以開槍制服目標。當發現目標已經停止傷害他人或已沒有反抗能力,便要停止再開槍,但沒有限制開多少槍。而在戰術訓練中,警員要擊中目標腹部以上的身軀。
警方會根據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影、目擊者、法醫、槍械專家等的證供,判斷警員當時開槍的必要性。如果槍擊目標身亡,便會交由死因庭進行研訊。
過往亦曾發生多宗警員開槍制服疑兇的事件。
兩年前一名交通警員在長沙灣制止一宗械鬥案時, 開槍擊中一名男子,他送院後不治。
在2009年,一名警員調查何文田樂民邨一處山坡處理投訴,期間被尼泊爾籍男子林寶襲擊,警員多次警告無效,開兩槍擊斃林寶。
兩宗案件其後在死因庭都被裁定是合法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