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曾蔭權涉嫌收受利益案審訊期間,有任職護士的陪審員被要求在周六休庭日上班,結果衞生署署長要到法庭解畫,法官最後頒令陪審團解散前都不用上班。
類似的爭拗不時會出現,到底在履行陪審員責任時,僱傭雙方有甚麼責任?
1887年已經訂立的香港《陪審團條例》列明,被抽中的陪審員除非屬於獲豁免職業及公職,或有法官接納的理據,否則都不可以推辭,僱主亦一定要「放人」。
歐美情況大致相同,但英國的僱主有權以影響業務為由,要求有關員工申請推遲出任陪審員的日期,但陪審員一年內只可申請一次延期,亦要說明之後何時可履行責任。
美國亦接受延期申請,由法庭決定是否接納,但最多只可延後90日。
上班安排方面,香港的條例沒詳細列明,通常有疑問時法官會一錘定音。
美國的條文就講明陪審員若上庭不足三小時,其餘時間預期要繼續上班;若開庭超過三小時,同一天就不用上班,退庭後24小時內都不應安排工作。
陪審員被扣薪、扣假問題在香港是不容許。
但在英、美兩國沒硬性規定僱主要照樣支薪,但陪審員除了會有交通、膳食津貼;英國的陪審員可按收入損失及相關開支申領補償,每日上限由幾十至二百多英鎊,視乎審訊長短。
美國的陪審員就跟香港一樣有定額津貼,每日40至50美元。
香港的陪審員除了不用扣人工,還會每日有至少830元的定額津貼。
雖然說在香港當陪審員有合理待遇,但審訊以及可能來自僱主方面的精神壓力也不小,如果能夠加入更明確條文,減少爭拗,審訊可能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