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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辯方終極敗訴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譚得志煽動案辯方終極敗訴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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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得志煽動案辯方終極敗訴 終院: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

【Now新聞台】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就煽動罪成終極上訴,遭終審法院一致駁回,指控方毋須證明他有煽動暴力意圖。

譚得志被指2020年在街站發布煽動文字,判監3年4個月,他正因民主派顛覆政權案服刑,未有到庭聽取裁決。

辯方上訴時指,控方需要證明譚得志具煽動暴力意圖,並指煽動罪應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由陪審團審理。但終院判詞指,當時的煽動罪沒有採納要求控方證明煽暴意圖為罪行必要元素,如果只需證明煽暴意圖,就會令條文中其他煽動意圖,例如引起他人憎恨離叛,變得毫無意義。判詞強調,煽動暴力的意圖只是其中一種形式,任何一種形式的煽動意圖都可構成罪行。

終院又指,辯方引用英國樞密院要求控方證明煽暴意圖的案例,支持辯方案情作用有限,因該案例評論加納比海島國千里達及托巴哥的煽動法令,與本港的刑事罪行條例有重大差異。

終院亦不接納煽動罪有侵犯任何受保證的基本權利,亦不接納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會令煽動罪對言論自由施加不相稱限制,強調為保障國安和公眾秩序,可對表達自由合理設限。

終院又指,雖然國安法41條規定危害國安案件需按公訴程序處理,若只能在高院由陪審團或指定國安法官審理,會不必要地虛耗司法資源,這會違背國安法要求司法機構需要及時有效處理國安案件的要求。

譚得志被控的是刑事罪行條例下的舊煽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此罪去年起廢除,由維護國安條例下的新煽動罪取代,最高刑罰增至七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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