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基本法23條立法後首宗煽動罪案判刑,一名曾犯煽動罪的男子,身穿印有「光時」的黑色上衣等遊蕩,判監14個月。
被告諸啓邦在今年6月12日,穿著印有「光時」字句的黑色上衣及配戴黃色口罩,於石門港鐵站外遊蕩,他早前承認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法條例》的煽動罪。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6月12日被示威者視為具標誌性的日子,2019年當日在金鐘及灣仔一帶發生堵路,為往後的動亂揭開序幕;被告藉著象徵啟動的日子,煽惑他人紀念動亂,企圖令動亂的思想死灰復燃,情節並非輕微。
對於辯方指犯案時間短暫,裁判官指,被告原先打算前往用膳,若非途中被警員截查,犯案時間不會如此短暫;而且被告帶同排泄物,打算擲向不認同他理念的人,反映被告的執著程度,隨時準備以暴力維護信念。
裁判官又指,被告戴上寫有反修例示威口號的黃色口罩,可能挑起他人對特區政府及警察的仇恨。
案件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今年一月因另一宗煽動案判囚,出獄後到台灣購入涉案衣服,密謀犯案,明顯不知悔改,反映先前判罰的阻嚇力度不足,因此加刑3個月;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判他入獄14個月。
總裁判官又指,立法機關於今年3月大幅提高煽動罪的最高刑罰,明顯是為了加強打擊罪行的力度、消除危害國安的風險,量刑時必須考慮立法機關的原意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