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政府根據《維護國安條例》刊憲,針對羅冠聰等6名潛逃英國的被通緝人士,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並撤銷6人的特區護照。原文如下: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及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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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於今日(六月十二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024年第6號)第89(1)條及第89(4)條所賦予的權力,藉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六名潛逃英國並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法院發出拘捕令的人,並指明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有關詳情列於2024年第15號號外公告及第16號號外公告。
六名被指明的有關潛逃者包括男子羅冠聰、男子蒙兆達、男子劉祖廸、男子鄭文傑、男子霍嘉誌及男子蔡明達,各人在竄逃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警方遂依法向法院申請拘捕令,並分別於二○二三年七月及十二月通緝各人。
以下四項措施,就全部六名有關潛逃者而適用:「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執業資格暫時吊銷」及「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的措施,就個別有關潛逃者而適用。有關潛逃者涉嫌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針對有關潛逃者施行的措施詳列於附件。
政府發言人強調 : 「這些無法無天的通緝犯潛藏英國,並在當地繼續公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並作出危言聳聽的言論抹黑詆毀香港特區,繼續肆意勾結外部勢力包庇其惡行,我們因此有需要採取是次措施強烈打擊。」
警方提醒市民,除獲得保安局局長批予的特許授權外,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或處理屬於或由其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將不動產租賃予或以其它方式提供予有關潛逃者,或向其租入不動產;與有關潛逃者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或投資於該等關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七年。警方會對相關犯罪行為嚴正執法,呼籲社會大眾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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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名有關潛逃者涉嫌干犯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針對有關
潛逃者施行的措施
有關潛逃者 / 所涉罪行(《香港國安法》) / 針對措施(《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羅冠聰 / 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 96 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蒙兆達 / 煽動分裂國家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95條「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第96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劉祖迪 / 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96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鄭文傑 / 煽動分裂國家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96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霍嘉誌 /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93條「執業資格暫時吊銷」、第96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蔡明達 / 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 第90條「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第91條「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第92條「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第95條「暫時罷免董事職位」、第96條「撤銷特區護照等」
資料來源:政府總部新聞組-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