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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續第六日審議23條草案。有議員質疑騷擾處理國安工作的人,定罪門檻太高。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立法時要公道,以免市民會誤墮法網。
23條草案列明,任何人意圖令處理國家安全工作人士或家人,感到驚恐或困擾就會犯法,一經定罪,最高要監禁10年。
有議員認為驚恐屬主觀感受,擔心定罪門檻過高。
立法會議員(新界東北)陳克勤:「當年在議會有位反對派議員,向當時的行政長官投擲一個水杯,該議員作出解釋指,我投向特首時,他表現很淡定、不害怕,變相這都是一個抗辯理由。」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2019年我和家人都被騷擾,我想我都有資格說合理性和程度,例如有人跟我說句(恐嚇)說話,我真是不害怕的,我想這是合理性。但如一句說話,有人打電話到我家人辦公地點,這就不同了。場景和對象不同,我當然覺得合理性完全不同了,所以我想我們要公道地看整件事情出發點,達不達到恐嚇效果和被恐嚇的人是否感到驚恐。」
條例草案亦列明,如有合理原因作出相關行為,即為免責辯護,有議員質疑沒有必要。
立法會議員(選舉委員會)陳紹雄:「本身已經證據確鑿的,真是做了這些行為,令受害人受到驚恐,本身而言已觸犯普通刑事罪行,全部符合這些條件後,我看不到需要給他免責辯護。」
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香港沒有一般的騷擾罪,所以這個罪行市民不是太熟悉。如果我們這一刻制定新罪行,我們覺得應該小心和謹慎一點,至少令市民安心,不會很容易觸犯罪行,但同時可達到保護國家安全目的。」
條例草案一共有九部,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首八部,餘下會繼續討論修訂舊有字眼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