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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有關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對於有議員關注「境外勢力」定義太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回應稱,任何組織不會純粹被定義為「境外勢力」而獲罪,必須配以草案中的犯罪元素。
審議23條草案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召開會議,多名議員關注「境外勢力」下的「國際組織」定義太闊和含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稱,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都是中性詞語,即使被定義,都不代表犯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國際組織的定義,最主要是用來將國際組織視為境外勢力,在釋義當中,但是無論國際組織或是境外勢力,都是屬於一些中性的詞語,是不帶任何負面意思。以往法例是用敵人這個詞語,我們改了用中性,例如境外勢力等中性詞語,組織或實體是不會因為純粹定義是,符合了國際組織或境外勢力而觸犯條例草案入面的任何罪行。」
條例草案亦列明,在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下,任何人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即將干犯所訂罪行時,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範圍下,向警務人員披露犯罪事宜,有議員關注何謂合理的時間。
立法會議員(工程界)盧偉國:「如何可以理解是在切實可行的範圍?」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是要去定義何謂盡快,因為只是指盡快,可能有人就會說,是否下一秒如果不做就會被拘捕,但是現實世界,未必可以一知道,下一秒馬上通知人,所以要有個常理在,即是要有個合理性。其實我知道後,但我手上沒有電話,我要行一公里才找到警察問,這個就是一個合理時間。」
至於草案提及基於法律專業保密權理由的申索、權利或享有權不會受到影響。林定國稱,基本法下保障任何人有權諮詢律師,但若有人並非諮詢,而是向律師透露即將叛亂,就不受法律保密權保障,律師不作披露即屬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