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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3條草案中新增「境外干預罪」,最高監禁14年;「間諜活動罪」最高囚20年,條文亦提出撤銷違法潛逃人士的特區護照。
23條草案列明,將設立「境外干預罪」,任何人若配合境外勢力影響中央或特別行政區制訂及執行政策,影響立法會、法院職能、干預選舉,即違反境外干預罪,最多監禁14年。
草案亦授權保安局局長禁止與境外政治組織有聯繫的本地政治團體運作,保安局局長需給予這些團體申述的機會,但草案同時指,若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個別個案情況不可行下,可在不給予申述機會下直接禁止這些團體運作。
任何人若管理受禁組織,最高監禁14年和罰款100萬元,參與受禁組織的活動或向它們給予金錢等援助亦可判監10年和罰款25萬元。
草案亦列出與間諜活動相關罪行,收集或管有對境外勢力有用的資料最高判監20年,意圖或罔顧危害國家安全,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事實陳述亦屬犯罪,最多監禁10年,而任何人如意圖危害國安、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提供利益,可監禁14年。
針對違法潛逃人士方面,草案授權政府暫時吊銷專業執業資格、罷免董事職位和撤銷特區護照,並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違者最多判監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