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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23條草案,即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今日刊憲。其中叛國、叛亂等罪行,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至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包括損壞公共交通工具等,可判囚20年,若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則判終身監禁。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中英文條例對照達575頁,其中列明叛國,即是任何中國公民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向中國發動戰爭等,可判處終身監禁;若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以及知悉另一人已犯正犯或將犯叛國等罪,「知情不報」,也判處14年;如任何人向中國武裝力量發動武裝衝突等,而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即屬叛亂,同樣可處終身監禁。
相關條例有域外法律效力,特區居民或在特區成立、組織的法團,即使在香港以外地方作出任何行為,均屬違法。
至於任何人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互聯網、特區或中央辦公處所等,可判囚20年。而任何人勾結境外勢力,作出相關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則會被判處終身監禁。
草案亦指明境外勢力的涵義,即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的當局、境外的政黨及國際組織等。而勾結境外勢力行為,包括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與境外勢力合作下作出該項作為等。
草案同時提出,在現行的最多羈留48小時下,可為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向法院申請延長羈留期。申請須由總督察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在疑犯被捕48小時內提出。裁判官若信納延長羈留屬有理可據,則可批出申請延長2次,每次最多7日,如延長14日羈留內仍未起訴疑犯,就要釋放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