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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行政長官李家超指,基本法保障港人的人權自由等,在23條立法後亦會繼續享有。只要無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表達對政府的負面意見亦不會違法;又提到23條的案件不涉及將在香港被捕的人送往內地。
23條諮詢的其中一個焦點是言論的空間,被問到日後外國政府或政客等就本港判決發聲明是否已觸犯「境外干預」罪,李家超表示,立法後仍然容許發表對政府的負面意見,只要無打算危害國家安全就毋須有顧慮。
李家超:「事實上,大家都看到每日的報章、媒體都對政府某些做法有不同的聲音。如果沒有犯罪意圖,在香港的法律制度是會受到法律保障的、是沒有問題的。」
港區國安法規定在特定情況下,例如案件涉及外國或境外勢力介入複雜情況,而香港特區管轄有困難,可能會由內地審理案件。
基本法23條同樣涉及國家安全,政府就強調23條的案件只會在香港審理。
李家超:「我們建議的立法是不會涉及將在香港被捕的人送往內地。這一點很清楚。這次立法是處理香港的活動,在香港受審,一切都是根據香港法律。」
除了審訊外,今次諮詢亦有涉及修改國安法律的執行機制,當中提到參考英國的國安法賦權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而職級達警司或以上可以阻止或延遲被羈留人士諮詢律師。在法庭批准下,可要求疑犯在指定居所居住,限制與他人的聯繫,以及限制使用電子通訊器材等,建議可以考慮引入措施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國安案件時,有足夠時間作必須的初步調查,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等。
諮詢文件又提到,現時囚犯因行為良好等可獲扣減不超過三分一刑期,日後會考慮引入規定,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才能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文件又提到,私隱條例下的「起底」刑事化的罰則未能反映對於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員「起底」的嚴重性,又認為可以考慮訂立新罪行,保障國安案件或工作人員不受騷擾。
被問到警方會否批准類似2003年反對23條的遊行,政府指任何公眾活動都要依法進行,市民現時合法享有的權利,將來亦會繼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