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合憲,合法和非法集會都不可蒙面。終審法院認為,去年出現法律及秩序敗壞,禁止蒙面無超乎合理所需,在社會裨益和人權之間已經取得平衡。
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之一、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散庭後說,裁決不必要地限制了市民權利。
梁國雄:「合法、已被批准的集會一定規定不可戴面罩,其實是非常苛刻的做法,與一位公民享受集會示威權的原則相反,因為施加了不必要的條件。」
終院解釋裁決指,政府提交證據指本港自去年10月初出現法律及秩序敗壞情況是不受爭議,蒙面對示威者及其支持者有壯膽作用,讓人濫用匿名身份逃避法律責任及調查,以為隱藏身份便不受法律制裁。
終院指,有市民希望參與和平示威,但因為持續暴力而卻步,亦有人因暴力示威者導致身體受傷或財產受損,這些人的利益亦要充分考慮。
政府實施禁蒙面法應對持續多月的暴力及不法情況,做法屬相稱。禁止蒙面的限制沒有超乎合理所需,在社會裨益和人權兩者之間已經取得公正平衡。
終院亦裁定,政府就上訴庭認為《禁蒙面法》只適用於非法集會的上訴得直。終院認為未經批准集結公眾集會和公眾遊行下,禁止蒙面的限制相稱有正當目的,為避免和平公眾集結演變成暴力。
對於民主派挑戰《緊急法》的合憲性,終院亦裁定條例並無違憲,認為即使緊急法賦予的權限是寬廣和彈性,但並非完全無限制,緊急法會面對司法覆核的司法制約、立法會有先定立後審議程序的立法制約、基本法亦規定任何限制權利法規要「依法」及「相稱」。
25名前立法會議員去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裁定《禁蒙面法》違憲最初獲判勝訴。政府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是合憲,《禁蒙面法》適用於未經批准集結,但不規範合法的集會。終院今次裁決規定合法和非法集會都不可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