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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一名四十歲男子涉嫌售賣限制出售的食物,以及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貓肉作食物,判囚十周。
暫委裁判官郭康麟判刑時指,被告吳思遠雖沒有犯罪紀錄,但由於是肇事店舖的商業登記人,因此不接納他參與程度低。
而案中於七個冰箱共檢獲逾一公斤貓肉,裁判官相信是將會令人有心或無意食用貓肉,加上貓肉以非法方式獲取,認為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十八周監禁為量刑起點,扣減部分刑期後判被告入獄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