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夫婦虐待印傭案,8項傷人及襲擊罪成立,男女僱主分別判囚3年3個月及5年半。
法官判刑時,斥責女被告以熨斗、界刀等傷害印傭,行為殘忍惡毒,破壞香港安全工作環境聲譽。
兩名被告戴志偉及區玉珊在判刑後,由囚車押往監獄服刑。暫委法官蘇惠德質疑印傭關於日常生活待遇的口供,誇張失實,有違常理,欠缺說服力。
法官認為,女傭既然受盡虐待,跟隨僱主外出時可以逃走,亦可向僱主子女的補習老師求救。加上屋苑保案員的供詞指,多次看到女傭獨自回家,對她兩年來沒有機會逃走的說法產生疑問。
至於女傭指女僱主丟棄她的衣物,要她穿膠袋工作。法官質疑,如果女被告是如此涼薄,為何會容許女傭在丈夫面前幾乎赤裸;即使妄顧印傭感受,都應該考慮對年幼子女的影響,認為印傭的證供誇大。
不過,法官接納為女傭驗傷的醫生證供,女傭身上找到45處傷痕,有些在背部,沒有可能是自殘造成。即使印傭要誣告僱主,亦毋須做這麼多傷痕,因此判兩名被告傷人及襲擊等8項罪名成立。但另一項禁錮罪,法官指印傭證供不可信,因此判罪名不成立。
法官在判刑時,斥責兩夫婦反覆持續地以不同方式傷害印傭,違反誠信,情節十分嚴重,破壞香港安全工作環境的聲譽。男被告雖然參與度低,但沒有阻止妻子,而女被告則殘忍惡毒。雖然對他們3名年幼子女寄予無限同情,但判刑須具阻嚇性,2人否認全部控罪,看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判2人分別入獄3年3個月及5年半。
案情指,兩名被告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以單車鏈、衣架、熨斗及界刀襲擊印傭,造成她身上多45處傷痕,印傭去年10月逃走,揭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