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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違交通條例示威判罰款

社民連違交通條例示威判罰款

五名社民連成員去年在高速公路上停車,向當日訪港的國家主席胡錦濤的車隊展示抗議橫額,被控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各人被判罰款。其中兩人認為刑罰太重,會考慮上訴。

五名被告干犯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五千元及監禁。早前已認罪的林森成、陶君行及馬雲祺被判罰款三千元,而不認罪選擇自辯的黃浩銘及陳德章就判罰四千五百元。他們認為罰款接近最高刑罰,質疑有政治考慮,會考慮上訴。

案發於去年六月,五名被告趁胡錦濤的車隊途經北大嶼山公路時違例停車,並展示兩張印有平反六四及還我旺陽的橫額。

黃浩銘及陳德章自辯時指,當時警方並沒有提醒他們機場有示威區,又不熟悉該區道路才會違反條例。

裁判官劉綺雲認為這只是藉口,他們一直沒有表明要示威,警員沒有告訴他們示威區是可以理解的,自辯理由不合理,因此裁定他們罪名成立。

裁判官判刑時表示,事發的北大嶼山公路是在通往機場的快速公路,車速較一般公路快,如果有司機因為他們示威而分散注意力,後果將不堪設想。但考慮被告為表達訴求且無發生意外,因此判處罰款,而認罪的被告可扣減三分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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