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警方可以對涉嫌觸犯嚴重罪行的疑犯,採集DNA樣本,認為做法與採集指模及拍照一樣,是正當程序,但有反對者就指裁決如同擴大警權。
聯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以五票對四票,裁定警方拘捕涉及嚴重罪行的疑犯時,有權採集他們的DNA樣本。今次的主要爭拗點,是疑犯未被定罪、以及警方未得到法庭批准前,採集疑犯DNA樣本是否合適。
其中一名支持的大法官肯尼迪說,採集DNA樣本,與採集疑犯的指模及拍照一樣,是正當的立案程序,並無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即是保障市民免受不合理搜查以及拘押的權利。肯尼迪強調,執法人員僅限於向涉嫌犯下嚴重罪行的疑犯,採集DNA樣本。
不過四名反對的大法官就認為,裁決等於擴大警權,另一名大法官斯卡利亞指,日後有人一旦被捕,無論是否錯誤拘捕,或基於什麼原因被捕,他的DNA都有可能被永久保存在國家的資料庫內;又認為執法人員在實際上,會對涉及任何罪行的人採集DNA樣本。
今次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源於09年馬里蘭州警方拘捕了涉嫌襲擊的男子杰伊金,在採集他的DNA樣本後發現,他與03年一宗強姦案有關,杰伊金最後罪成,被判終身監禁。但馬里蘭州的上訴法院去年裁定,警方的做法違反《憲法第四修正案》,案件最後交由聯邦最高法院裁決。
馬里蘭州執法部門歡迎聯邦最高法院的裁決,認為有助解決懸案之餘,亦可避免冤案。 美國目前有28個州以及聯邦政府,會採集疑犯的DNA樣本。聯邦調查局的數字顯示,至今有130萬名被捕疑犯,以及一千萬已被定罪人士,被採集DNA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