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港人利用改裝漁船,由香港走私50萬噸紅油回內地,涉及超過30億元,被判監4至6年。法官認為案情嚴重,是有組織犯案,因此需要加刑。
3男2女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聽取判刑。
控方早前要求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重判各名被告,但法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被告的罪行符合條例中的規定,因此拒絕接納。但考慮到案情嚴重,被告透過複雜的安排犯案,企圖瞞騙執法人員,加上龐大數量的紅油由香港走私回內地,涉及跨境層面,影響兩地商業聯繫,因此需要加刑。
第一至第三以及第五被告,走私罪的量刑起點為5年,加刑12個月,合共判囚6年,其餘洗黑錢罪名判監5年,同期執行。
法官接納第四被告的求情理由,認同他是受父親指使犯案,加上是家中經濟支柱,岳父因嚴重病患住院,因此以4年半為量刑起點,扣減6個月刑期。
案情指,5名被告在09年5月至10年2月期間,利用改裝漁船,由香港走私50萬噸俗稱紅油的工業用柴油回內地,轉售給內地企業來操作機器,涉及超過30億元。粵港兩地海關聯手部署行動,搗破這個走私集團。
另外,多名涉案的內地人士早前亦已經被內地起訴,判囚12至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