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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民主派顛覆政權案,共45人被定罪,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2條「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監禁。控辯雙方爭議「首要分子」的定義,戴耀廷的代表律師建議法庭,以判監3年作為量刑起點。
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和吳政亨,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戴耀廷步入法庭時,向旁廳席微笑點頭,在懲教人員的陪同下,坐在被告欄正中央,與其餘4名組織者分隔開。
法官李運騰指,辯方主張「首要分子」,只包括會參與選舉及投票反對政府的被告,問控方對此有何看法。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指,若串謀的組織者不被列為「首要分子」,是有違常理,不可接受。
法官陳慶偉問,控方認為眾被告中,誰屬於「首要分子」,又認為若他將戴耀廷判為「其他參與者」類別,控方必然會立刻上訴。萬德豪回應指,法庭裁定被告是否「首要分子」時,可以考慮他們有否組織和指揮該串謀計劃,或有否令該計劃更精密;他又指,3名從犯證人區諾軒、趙家賢和鍾錦麟,符合國安法第33條「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有權為他們減刑。
代表戴耀廷的資深大律師黃繼明其後求情,建議法庭以判監3年作為量刑起點,他提出國安法第22條和最低刑期的概念,並不適用於串謀罪行;又指法律條文沒有為限制法庭判刑時,行使酌情權提供基礎。
黃繼明亦強調,整場串謀自國安法生效後才變成非法,牽涉初選計劃的人所犯的錯,只是沒有在國安法生效後退出,法庭判刑時只應審視戴耀廷國安法實施後的所為。黃繼明又指,戴耀廷沒有指示初選參選人,要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因此不算是串謀「首要分子」。
黃繼明指,可能有人會覺得他的量刑提議「大膽」,但這主張是有法律原則支持。
根據國安法第22條,干犯顛覆國家政權罪「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監禁;「積極參與者」,處三至十年監禁;「其他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