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內地五個部門聯合發布意見,懲治台獨分裂犯罪,即日起實施;共二十二條定罪量刑的新規,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為,最高刑罰是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即日起實施。
意見列明,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以公民投票等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推動台灣加入只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利用職權大肆歪曲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等,都會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刑罰按照參與程度,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罰是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涉及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連同涉及分裂國家罪的人,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意見提到,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重申從重處罰情節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根據意見,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缺席下開庭審判。
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對於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頑固分子,我們決不容忍、決不姑息、決不聽之任之,必須反制、必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