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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北京法院最近就一宗勞資糾紛案件作出判決,事主長期在工作時間外通過微信等社交媒體工作。法院認定屬於「隱性加班」,要支付3萬元人民幣加班費。
不少「打工仔」下班後,繼續透過社交軟件處理公司事務,算不算加班呢?
北京市民:「隨手的事,如果是要佔比如說15分鐘、半小時的,時間那就算,我覺得就是隨手回個消息也無所謂。」
北京市民:「我覺得這方面可以 從一種道德和 個人工作責任方面來理解,不是單純的用現代資本主義說。」
法律資訊網站「中國普法」公布,近期北京法院判決的一宗案例,化名李小美的事主,2019年4月1日入職北京一間科技公司,合約期三年,擔任產品運營主管,當中講明是不定時工作制。
事主稱她下班後,延時加班,要求公司支付500多小時加班費,合計40萬元人民幣。被告公司表示作為運營部門負責人,下班後如果公司有事,其他員工打電話給她諮詢,不應屬於加班。至於休息日值班,在客戶群中回答問題亦非加班。
案件一審宣判,公司不必支付加班費,因為合約講明是不定時工作制;案件去到二審,法院根據員工微信紀錄以及《假期值班表》分析,認為事主有加班的情況,指隨著經濟發展及互聯網技術進步,下班後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情況經常都有。
雖然公司稱事主在休息日值班,只負責在客戶群中回覆問題,但根據聊天紀錄及工作職責已經超出簡單溝通範疇。但指在加班時,亦可從事其他活動,如果以全部時長作為加班時長,有失公平,應當酌定加班費數額,裁定公司要支付加班費3萬元。
法官指如果員工有實質工作內容 或者使用社交媒體有固定性及周期性的模式,明顯影響休息時間,就應該當作加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