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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國家網信辦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公開徵求意見,網信辦提出要在有特定目的和嚴格保護下才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同時要得到當事人同意。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公開徵求意見。網信辦指出,制定有關規定是要規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保護個人訊息權益及其他人身和財產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
網信辦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有充分必要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況下才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
處理人臉訊息,若有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應當優先選擇使用,並鼓勵優先使用國家人口基礎訊息庫、國家網絡身份認證公共服務等渠道。
網信辦又提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依法取得書面同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毋須取得個人同意的除外。而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要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旅館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和洗手間等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隱私的場所就不得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
賓館、銀行、車站、機場等經營場所不得以辦理業務、提升服務質量等為理由,強制、誤導、欺詐、脅迫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不得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作為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唯一方式,個人不同意通過人臉訊息進行身份驗證的建築物管理人就要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身份驗證方式。
網信辦提出,除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在緊急情況下保護人命財產安全又或者取得個人單獨同意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分析個人種族、民族、宗教信仰、健康狀況、社會階段等敏感個人訊息。並規定在公共場所使用相關技術或儲存超過一萬人人臉訊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要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