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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政府擬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政府提出優化新增甄別和覆核機制。
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補充建議,指海外律師向法院提出申請前,須向律政司司長表明意向,提供理據和佐證,證明是屬參與國安案的例外情況,特首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令申請人繼續辦理申請。
政府解釋甄別程序為了排除一些毫無理據、會浪費法院和特首時間的申請,另外,律政司建議加設覆核機制,如海外律師獲認許參與國安案,但法院或律政司司長因應案件情況有變、可能帶來新的國安風險可提出覆核,由特首決定是否發出新的特首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