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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特區政府請求,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是回歸以來第六次釋法。釋法明確指出,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擔任國安案件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國安委判斷和決定。行政長官李家超指人大釋法一錘定音,毋須在社會作任何爭議,又說釋法無增加特首的權力。
央視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閉幕,通過了港區國安法第14條及47條的解釋草案。
人大常委會作出三項解釋——第一,根據第14條,香港國安委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作判斷和決定,工作訊息不予公開,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任何特區的機構、組織不得干涉國安委工作,要尊重、執行國安委決定;
第二,根據第47條,特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期間,要認定行為是否涉及國安,或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法院要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第三,判定不具有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擔任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屬於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需認定的問題,因此要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有關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國安法第14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歡迎和感謝人大常委會釋法,指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
李家超:「(人大常委)是我們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對於解釋法律的權力屬於最高權威,而且有約束力,可以一錘定音,不需在社會作任何爭議。有關的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又或者有關的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這是行政長官的決定,而這個決定權力,其實在香港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在條文清晰講了,今次釋法在這方面並無增加任何行政長官權力。」
李家超又指,今次釋法只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屬指定的狹窄範圍。
李家超:「在其他案件、不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我們是無任歡迎,因為事實上,過往海外律師只需要拿到專案許可,就可以參與一般的刑事案件,甚至其他案件,所以我們講的只是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身兼香港國安委主席的李家超又指,國安委任何決定都必然符合法律原則,而特區政府下一步會評估風險,包括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條文的修訂工作,亦會盡早為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