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們並不支援你正使用的瀏覽器。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為達至最佳瀏覽效果,請更新至最新的瀏覽器版本。
如有問題,歡迎電郵至 pccwmediaiapps@pccw.com 查詢。
廣告
【Now新聞台】東京地方法院裁定,東京電力公司四名前高層須向東電賠償13萬億日圓。
法院宣布裁決後,有人高舉東京電力公司股東勝利的標語。
東京地方法院裁定五名被告之中其中四人,包括前董事長、前社長和兩名副社長有賠償責任,勒令四人賠償13萬億日圓,折合約7千400億港幣。
法院在裁決中指出,當年東電高層的海嘯應對措施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感,事故對人命和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傷害,需要負上巨大責任。
311大地震引發福島核事故後,東電股東提出訴訟,指高層沒有採取措施應對海嘯,導致核電廠反應堆報廢。
今次是首宗東電前高層賠償訴訟的司法判決,可能會對其他核電營運企業的經營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