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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院裁定傳媒需為帖文誹謗留言負責

澳洲法院裁定傳媒需為帖文誹謗留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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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法院裁定傳媒需為帖文誹謗留言負責

【Now新聞台】澳洲高等法院就一宗誹謗案裁定,傳媒機構可被視為社交網站帖文的「評論出版者」,要為帖文留言負責。有法律學者形容裁決,對企業以至個人如何使用社交媒體影響深遠。

澳洲廣播公司2016年透過調查報道節目,公開多段北領地東達爾少年拘留所內,獄警虐待少年犯的片段。

當年17歲的少年福勒是其中一名受害者。有片段見到他遭獄警用白布蒙頭,四肢和頸被綁在椅子上長達兩小時。

片段惹來全國嘩然,媒體廣泛報道事件,包括在Facebook刊登新聞內容,但當時許多留言則聚焦受害人的背景,又稱他們涉及各種嚴重罪行。

事件主角之一的福勒2017年獲釋後,向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入稟,控告《悉尼晨驅報》、《澳洲人報》、澳洲天空新聞等,指有關媒體容許網民在帖文下發表誹謗言論,包括錯誤指控他是強姦犯。

傳媒機構主張評論不是由他們發布,無責任規管,但法院2019年裁定機構要為留言負責。

媒體不服並上訴至澳洲高等法院,法院七名法官周三,以5比2大比數維持原判,裁定媒體要負責的法官認為機構在Facebook設立專頁,並發布新聞內容,有關帖文「促進、鼓勵並從而協助第三方Facebook用戶發布評論」,因此媒體可被視為「評論出版者」。

福勒一方歡迎裁決,形容是保護民眾免受「社交媒體暴民攻擊」的歷史性一步,裁決亦意味,福勒可以繼續控告幾間傳媒機構誹謗。

有關新聞企業對裁決感到失望,悉尼大學法律系教授麥克唐納則形容,裁決不單影響大型媒體集團,亦代表所有人都要為所建立專頁的內容負責,包括第三方的留言,但她亦指出專頁受關注程度,或者是法庭考慮因素之一,認為仍然有各種爭辯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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