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的專利權概念有四百年歷史,主要賦予發明者權力,向使用專利的人收費,透過金錢獎勵更多發明。
專利與版權不同,創作人寫完一篇文章,或拍攝一幅照片,都會自動獲得版權;相反專利必須由發明者主動申請,證明具有原創性才可以擁有,專利一般為期二十年,發明者要繳付登記費用,更需要在每個國家,地區,申請獨立專利,花費龐大,制度被指不利個人。
專利權因應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而有所差別,蘋果和三星的訴訟,先後在歐洲,南韓及美國法院開審,基本上所有訴訟都是針對一樣的專利,但是法院根據當地的專利權法律,作出南轅北轍的裁決。
《華爾街日報》的分析認為,美國法院今次裁決,表明科技界日後設計時要更小心,特別是一些影響設備外觀,以及手感的元素。蘋果雖然在美國贏出一仗,但是日後類似的官司將增多,只會令手機成本上升,產品選擇越來越少。
專利權可以防止其他人抄襲,和自己的發明競爭,但是抄襲都不一定是壞事,另一篇評論就認為,在金融、時裝、飲食,甚至是體育戰術等行業,透過模仿再創新已經很普遍,業界亦不會因為一味抄襲,而失去創作動力,相反它們競爭大,更加需要創新,令自己出人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