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美國黑人弗洛伊德懷疑被警員跪頸致死,令警暴問題再受關注,有國會議員提出廢除公職人員的「有限制豁免權」,讓侵犯公民權利的警員不再獲免責保障。
在紐約一場示威中,一名男子走到警員面前,被兩人分別用警棍和手推開,向後跌倒,頭破血流。警方最初指,該名75歲男子絆倒受傷,警察局長其後下令調查,並將兩名涉事警員停職,傷者情況嚴重但穩定。
黑人弗洛伊德懷疑被警員跪頸致死及連場示威的驅散行動,令警暴問題再受關注,更引發廢除美國警員「有限制豁免權」的討論。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7年提出,「有限制豁免權」的法律原則,原意是公職人員均以良好信念和相當理由執法,因此可免於為自行裁量的侵犯公民權利行為負上法律責任,除非原訴人能引用極類似的案例佐證,證明被告人明顯違規,入罪門檻極高,即使警員被裁定違反民權,在豁免原則下,往往能「逍遙法外」。
評論認為,這變相縱容執法人員行為不當,也不須後果自負,剝削受害人的憲法權利,就算提出民事訴訟,多數由政府代為賠償,讓警員無後顧之憂。分析指,多年來,法庭沒正視警暴問題,及早阻止。
其中一宗關鍵案例,1976年洛杉磯一名黑人因車尾燈失靈,被警員鎖頸制服,他提告並要求法院,禁止警方使用鎖喉術。最高法院1983年以五比四票裁決,除非他能證明自己很可能會再被警員鎖喉,及所有洛杉磯警察執勤時經常施行鎖喉術,否則法院不會批出禁制令。
「有限制豁免權」淪為警員濫暴、濫權的擋箭牌,有國會議員計劃提出,終止有限制豁免權議案,參眾兩院的民主黨議員亦準備提案改革警隊、修訂問責法和豁免條款,不過法案要在總統選舉前的敏感時期獲共和黨支持,相信有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