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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將電子數據列為可呈堂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將電子數據列為可呈堂證據

【Now新聞台】內地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訴訟規定,將電子數據,包括文字圖片、聲音影像等正式列為可呈堂的證據,換言之微博、微信聊天記錄也可作為打官司的證據。

智能手機和電腦成為每個人生活的一部分,無論交朋友、購物、發帖文、貼相片分享感受,都由現實轉到網絡世界,而規管民眾行為的法律亦與時並進地伸延至這個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修改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將所有電子數據,包括手機短訊、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軟件的訊息、電子交易記錄、通訊記錄、文字、圖片、聲音、片段等列為一種新的證據形式,即是說在網上打的每一個字,將來都可能成為呈堂證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解釋,隨着信息化的推進,民眾的行為逐步由線下轉向線上,訴訟中使用的證據亦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呈堂。

今次修改標誌着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正式在司法上確認了微信、微博聊天記錄的證據地位,不過要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假,以及是否由當事人操控等,都有一定的困難。

另外,微信強調不會保存所有用戶的聊天記錄,但就透露國家機關在以往的案件中,通過司法取證技術,拿到手機存儲系統的資料,甚至恢復一些刪除了的聊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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