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兩名保母承認虐待一名四歲女童致多處受傷,包括腦部出血,一度要深切治療。法官形容兩人的行為令人髮指,判處兩人分別監禁兩年十個月及兩年八個月。
首被告37歲的陳天佑及次被告42歲的馮家寶,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兩人承認虐兒罪,首被告另外承認一項藏毒罪及一項管有吸毒器具罪。
首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指,過往照顧女童時曾購買近二千元禮物給她,被告只是心急教好女童才施以體罰,不是存心虐待或傷害女童。至於次被告的代表律師稱次被告有悔意,參與程度不及首被告,要求輕判。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何俊堯表示,社會必然期望法庭重判虐兒者以儆效尤,判刑時要考慮保護弱小和起阻嚇作用的原則。雖然兩名被告來自破碎家庭,而女童有過度活躍可能較難管教,但絕不足以構成虐兒的藉口。
法官指,案發時女童只得四歲,兩名被告不單沒有盡力照顧,還向脆弱生命下手,令人髮指。女童多處出現燒傷、瘀傷,脆弱如眼睛、陰部都有傷痕,兩人完全妄顧可能對女童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影響,女童沒有永久傷勢是不幸中之大幸。
法官又指,從呈堂影片看到,女童被一個如她半塊臉長的鐵夾夾着鼻子、雙手抖震、眼神徬徨無助,只懂配合兩名被告的要求。兩人以粗言穢語辱罵和嘲諷她,並非為了教導,而是為了洩憤,以虐待女童為樂,不能容忍姑息。雖然部分傷勢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兩名被告直接造成,但兩人作為照顧者難辭其咎。
法官認為兩名被告虐待女童的罪責相同,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次被告判監兩年八個月,首被告另外承認兩項與毒品相關罪行,總刑期為兩年十個月。
女童的心理創傷報告顯示她沒有創傷後遺症,但日後需要長時間接受心理評估。
案發於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日,兩名被告在旺角一劏房單位涉嫌虐待一名四歲女童,女童送院時腦出血,臉、腹、腳及外陰有不同程度的傷勢,一度要在深切治療部留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