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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戶外廣告過於光亮構成滋擾

部分戶外廣告過於光亮構成滋擾

如何制訂光污染的標準?其中一個方法,是量度它的「亮度」,即是發光強度。亮度的量度單位,是每平方米有多少「燭光」,一支燃燒中的蠟燭,強度就是一個「燭光」。

液晶電腦螢幕「亮度」大約是三百燭光,而台北環保局表示,戶外LED電視螢幕,亮度超過一千四百燭光,比國際照明委員會所訂的標準為高。

另一個方法,是量度它的「照度」,即是落在受照表面的光照總量,單位是勒克斯。我們室內的燈光,通常在三百勒克斯左右,而在室外,陰天的時候大約有八千勒克斯,而烈日當空時,就有十萬勒克斯。

我們走到銅鑼灣、旺角、尖沙咀這些地方,抬頭一看,都會見到發出強光的廣告板,部分照度有一萬勒克斯以上,令附近在夜晚與日間無分別,不但對居民構成滋擾,亦消耗大量能源。

但是與台北相比,本港並未有立法規管光污染問題。環保署在今年一月,推出戶外燈光作業指引,但指引未有制訂光污染的標準,只是建議業界,在晚上十一時後熄燈,及採取措施避免廣告過亮,並無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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