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兼原市長黃興國被法院裁定受賄罪成,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款三百萬人民幣。
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查明,黃興國自1994至2016年間利用擔任多個省市重要職位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間接收受的財物價值約四千萬人民幣。
法院認為黃興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向辦案機關交代受賄事實,又認罪、悔罪和退繳全部贓款贓物,依法從輕處罰。
黃興國2014年底開始出任天津市委代理書記,不足一年後天津發生倉庫大爆炸。他事後表示,自己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去年九月,中紀委公布黃興國接受組織調查,成為十八大以來首名墮馬的直轄市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