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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長有權任免特別檢察官

美國司法部長有權任免特別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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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長有權任免特別檢察官

【Now新聞台】美國司法部突然任命聯邦調查局前局長米勒出任特別檢察官,調查俄羅斯與特朗普競選團隊勾結干預美國總統選舉的指控。

根據美國司法部的條例,部長有權任命特別檢察官就個別事件進行獨立調查。

特別檢察官有權組織如何調查、聘請司法部以外的人員、要求司法部提供財政支援,以及決定是否需要檢控,但最終的決定權始終在司法部長手上。

特別檢察官的調查範圍也在任命時寫明限制,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新問題,要先得到司法部長同意才可擴大調查。司法部長也有權撤除特別檢察官的職務,但當然要有充分理由。

相比真正地位超然,無人可以動分毫的獨立檢察官,特別檢察官看來稍遜,可惜獨立檢察官這個職位已經不復存在。

獨立檢察官的制度在水門事件後制定,為防止未來總統像尼克遜那樣罷免特別檢控官。當時國會通過法例,容許任命獨立檢察官調查政府高層的不當行為。

這人由三位法官組成的小組任命,可以完全獨立地調查直至他認為完成為止,總統也無權解除他的職務。

在這條法例下,列根時代的伊朗軍售醜聞、克林頓時代的白水事件,以至萊溫斯基性醜聞均落入獨立檢察官的調查,令共和民主兩黨也能領教獨立檢察官對總統造成的「破壞力」。

當條例在1999年期滿時,兩黨國會議員任由它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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