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男子在三年內強姦年幼女兒逾百次,被判強姦等十項罪名成立。法官斥責被告喪盡天良,是社會渣滓,判他監禁21年。
61歲被告由囚車押送往高等法院應訊。他早前被裁定六項強姦罪及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全部罪成。
法官潘敏琦判刑時形容案件駭人聽聞,被告作為父親沒有保護女兒,反而伸出魔爪,把女兒當作洩慾工具,是天良喪盡。被告拒絕認罪,要女兒出庭作供,是在受害人傷口上灑鹽。
法官強調案情嚴重,受害女童於案發期間年僅5至8歲,是極度年幼,而且歷時三年持續被侵犯,非單一事件,被告更拍攝過程。法庭要負起保護兒童的責任,予以嚴懲,發出鏗鏘警世的信息。
法官又斥責被告恬不知耻、傷風敗俗、全無悔意,是社會渣滓;任何歷史時期、任何國度,均認同判處終身監禁亦不為過。
法官引述被告心理報告,顯示他對女兒沒有關愛,覺得女兒是負累,又指太太誣衊他,專家形容是匪夷所思。專家又指被告沒有同理心、無悔意、邪惡、自私自利、不負責任;但由於跟女兒已分開居住,重犯機會低。
法官考慮心理報告後,認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較合適,被告十項控罪合共判監21年。
警方歡迎法院判刑。
案發在2011年至14年,被告在住所性侵犯女兒逾百次,並拍攝過程,首次犯案時女兒年僅5歲。
本案有不少市民到法庭旁聽,開庭前有市民以粗口指罵被告,又罵他是禽獸,即時被法庭職員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