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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雖然基本法條文沒有寫本港需要行政主導,但當中已經顯示行政主導是有必要。
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譚惠珠:「基本法中第43條就是說香港的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向地方及中央負責,所以他必須要行政主導才能發揮到這種功能。另一方面,行政主導其實是研究過在香港來說,哪種施政的模式或原則是對香港最有利的,就是認為是行政主導最好。雖然在基本法中沒有寫,但你會看到行政和立法之間的分權,其實已經將這件事落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