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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新聞台】內地的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12月起實施,條例訂明兩用物項的出口許可制度及監管政策、出口商責任及罰則等。
兩用物項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軍事用途,或者有助於提升軍事潛力,特別是可以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包括相關的技術資料等數據。
國務院上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之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外交、海關等有關部門,可以結合不同因素,包括對中國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影響,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的需要等,對兩用物項出口目的地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採取相應的管制措施。
相關部門可制定及調整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及對管制清單以外的貨物、技術和服務實施臨時管制,禁止特定兩用物項出口至特定國家和地區,或特定組織和個人。
出口經營者有責任確定擬出口的貨物是否屬於兩用物項,若無法確定,可向當局提出諮詢。若要出口被列入清單或被臨時管制的兩用物項,須事先向國務院申請出口許可,並提交指定文件。
當局若發現出口的兩用物項被用於恐怖主義目的,可能危害中國國家安全及利益,用於設計、開發、生產或者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等,相關進口商或最終用戶可能會被列入管控名單,禁止交易有關兩用物項。違反條例的出口經營者,按違法情節處罰,由罰款10萬元以下至最多300萬元人民幣,或處以違法經營額3至10倍的罰款。
內地官媒形容,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工作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管理和服務,提升了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