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於星期一截止,當中建議證券行負責人員,就客戶進行的電子交易,負上最終責任,但遭到多個主要本地證券業組織反對。
股民不透過證券經紀落盤,改為透過網上或手機進行的電子股票交易,越來越普遍,證監會為了避免出現錯盤或操縱價格行為,建議修改條例。
證監會建議,證券行需訂立交易前及交易後的監管措施。交易前,要防止客戶輸入超逾信貸限額的交易指示,並就可能是錯誤輸入的交易盤,向客戶發出警示。
證監會亦建議證券行定期進行交易後監察,識別可能屬操縱或違規性質的交易指示,並即時採取步驟防止有關活動繼續進行。
但是,最惹爭議的是證監會建議證券行負責人員,即是RO,要就電子交易指示,負上最終責任,即是要負刑責。
證券業協會認為,這個把關工作由港交所負責更加適合。
其他主要本地證券業組織,包括證券學會、證券商協會及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亦反對證監會要證券行負責人負最終責任。
蔡思聰認為,今次諮詢不全面,例如黑池亦屬於電子交易平台,但諮詢文件就沒提及怎樣監管。
他認為,證監會要對經審批的程式交易系統負責,不應該將系統的問題推卸給證券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