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截取通訊 【透析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截取通訊 2020年7月20日 11:43 【Now新聞台】港區國安法第43條列出,警務人員辦理有關國安法的罪行時的權力。若在緊急情況下有七項授權,包括截取通訊的特別權力。 條例細則列明,若涉及偵測危害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可以由特首批准,毋須經法官審批,侵擾程度較低的則向特首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就可。 在特定情況下,警務處處長甚至可直接緊急授權行動,事後才向特首申請確認。 過往律師會見當事人都受保密特權保護,但若認為律師等會違法或參與威脅國家安全,警方可竊聽監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