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警方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警方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判詞指若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警方無法取得法庭手令可查閱手機。
案件涉及2014年七一遊行,民陣的領頭車被指行駛太慢,警方以違反「不反對通知書」等罪名,拘捕岑永根及四名民陣成員,五人手機一度被警沒收。
岑永根之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部分勝訴,指警方除緊急情况外,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警方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庭指出,若在切實可行情況下,警員未能取得法庭手令,但在合理基礎下需要進行調查,警方不必手令就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 。
所謂合理基礎包括警方需要即時調查被捕人士所涉的罪行、保留證據或保障他人,包括受害人、公眾 及警員的安全。警方在無手令查閱時,範圍必須與相關罪行調查,及保障上述人士安全有關。在調查後,警方須盡快以書面紀錄檢查目的及範圍,並提供副本予被捕人士。
不過,上訴庭重申,任何情況下,警方沒有權力強迫被捕人士交出手機密碼,如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判詞提到 ,雖然警方行使此權利時會干預到《基本法》第30條 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下被捕人士的權益,但仍然認為有關授權合乎比例 ,判警方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