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高等法院2017年裁定,警方除緊急情况外,須先獲得搜查令,才可查閱被捕者的手機,警方不服上訴,上訴庭裁定警方上訴得直,查閱手機不必法庭手令。
判詞指出,警員若在合理基礎下,需要進行調查,警方不必手令就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相關基礎包括,警方需要即時調查被捕人士所涉的罪行,保留證據或保障他人,包括受害人、公眾及警員的安全,查閱範圍只限於相關罪行調查,及保障相關人士安全。
調查後,警方須盡快以書面紀錄檢查目的及範圍,並提供副本予被捕人士,雖然警方行使此權利時,會干預到《基本法》第30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下,被捕人士的權益,但上訴庭認為有關授權,合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