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審視過兩年多前由證監會轉介,有關持有電視廣播股權的公司,當年未有披露的股東協議,審視結果認為並沒有足夠證據顯示電視廣播違反了《廣播條例》有關條文。
通訊局指,電視廣播在2015及2016年,並沒有向通訊局披露有關持有電視廣播26%表決股權的控股公司Young Lion股東之間的協議,而根據有關協議,被確定為不符合資格人士的黎瑞剛或其控制的華人文化,可以就包括提名電視廣播董事等決定具有否決權。
不過,通訊局就認為,否決權一般不會構成《廣播條例》所界定的行使控制權,所以通訊局認為沒有證據顯示電視廣播違反了條例下,有關不符合資格人士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