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是一項美國聯邦法律,賦予總統權力,在宣布國家緊急狀態後,對商業活動進行規範,例如限制甚至禁止以外幣進行的交易、與外國有關的支付活動,以及限制與外國有關的收購等,以應對任何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經濟特殊及不尋常的威脅。
當美國面臨實際攻擊,此外,法案容許總統有權沒收有份參與攻擊美國的國家團體或個人的財產。
不過美國總統行使此權力不是沒限制,他必須諮詢國會,而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後,必須向國會提交報告解釋原因,國會亦能隨時中止緊急狀態,但總統同時擁有否決權。
《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受《國家緊急法》制約,所宣佈的緊急狀態必須每年更新以維持有效。
而此法案推行前,美國以《禁止與敵國貿易法》應對及制裁敵對國家,但隨著越戰、水門事件等發酵,國會認為總統有過大權力。
為了澄清和限制總統在《禁止與敵國貿易法》沒有範圍、時間限制,不需引用相關法規、沒有國會監督的情況下,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最高法院最終只保留總統有權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的權力。 最終於 1977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由總統卡特治下通過。
1979年,卡特首次運用此法案,向伊朗進行貿易制裁,並凍結伊朗在美國的資產。
在911恐怖襲撃後,時任總統喬治布殊也曾經行使此法案,阻止恐怖分子之間的資金交易。
直至今年3月1日,美國總統一共引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54次,其中29次仍然生效。
包括上述1979年,針對伊朗的緊急狀態,以及針對哥倫比亞、蘇丹、津巴布韋、敍利亞、北韓等,主要針對恐怖活動、毒販、非法軍售及侵犯人權等。
美國過去未曾純粹因為貿易糾紛,而根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宣布緊急狀態,所以對特朗普今次是否有權要美國企業撤出中國,存在質疑。即使只是限制與中國有關的投資與交易,亦可能濫用了權力。
不過亦有法學及經濟學家指,特朗普可以限制美國與中國企業的交易,甚至可以對中國持有的一萬億美元美國國債及其他金融資產進行徵稅。至於要美國企業撤出中國,相信未必有這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