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一名輔警24年前打劫和強姦一名在夜總會工作的女子被捕,在法庭預審階段潛逃緬甸,他今年1月回港自首,在高等法院承認4項控罪,被判監8年。
52歲被告陳劍雄被囚車押抵法院。
他潛逃緬甸23年後今年1月返港在機場被捕,承認搶劫、非法禁錮、強姦、沒有依照法庭歸押4項控罪。
辯方律師向法庭求情時指,被告在犯案時對受害人使用極少暴力,被捕後向警方透露同為輔警的同黨資料,協助警方拘捕同黨,而他在潛逃期間信奉基督教,在緬甸邊境一間教會工作,其後向牧師透露曾經犯案,在對方鼓勵和說服下決定回港自首。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判刑時指,被告被捕後雖然有向警方供出同黨資料,但其後卻潛逃至外地,兩者已互相抵銷,而被告的行為令女事主造成心靈上的創傷,對女事主而言是一個悲慘的經歷,即使女事主在夜總會工作,她所受的保障與他人無異。
法官將搶劫、禁錮和強姦三罪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量刑起點為監禁12年,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被告監禁8年。而沒有依照法庭歸押罪,法官指案發時未有這條條例,決定撤銷控罪。
案發在1994年,當時28歲的陳劍雄與一名在夜總會工作女子,去銅鑼灣一間酒店房,在房內伙同另一名輔警搶去女子銀包、信用卡和手表,陳劍雄在等候同黨用女子的信用卡購買黃金,單獨看守女子並將她強姦,陳劍雄之後被捕,在法庭預審階段翌年潛逃至內地、泰國和緬甸等地,該名同黨早年已被判監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