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在雙倍印花稅政策生效後,有市民出售二個物業去換購一個新物業。印花稅署長指他不符合退稅條件,市民提出司法覆核獲判勝訴,法官形容情況諷刺。
市民何國泰在2013年買入馬灣一個物業,並出售青衣兩個物業,被印花稅署長指「二換一」不符合條例,拒絕退回雙倍印花稅,法院批准他的司法覆核申請。
法官祁彥輝在書面判詞表示,《印花稅條例》29DF英文條款,「原物業」的冠詞是「an」,但並非只反映「一個」,只是為了界定何為 「原物業」,並非限制市民不能以出售多個物業的款項,去買一個物業。而《釋義及通則條例》指出,以單數表達的詞語,亦包含眾數意思。
他不同意印花稅署一方指,根據《香港稅務百科全書》出售物業要是「唯一」,因為百科全書作者沒有解釋如何得此結論,印花稅署一方是錯誤演繹作者意思。
判詞又指,官員在2013年4月17日在立法會就雙倍印花稅發言,指出只豁免出售「唯一原物業」,法官不認為政府是限制出售物業數目。他指出,譯文中「原物業」前有「the only」而非只是「only」,因為不能否定可能指多個物業,當中可能犯上繙譯錯誤。
他又指,曾俊華在13年2月24日網誌指出,只要市民打算出售物業後,「只擁有一個住宅物業」都可獲豁免,法官不認為曾俊華拒絕豁免,將手上所有物業出售,只為買一個物業的市民。印花稅署一方提出會導致行政不便,並非合理解釋。
法官又形容今次情況諷刺,印花稅署認為「二換一」人士不獲退稅,但並非政策原意,政策與執行不乎是罕有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