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com】台灣男星炎亞綸去年被網紅耀樂指控強逼性交和偷拍私密影片,當地司法部門其後起訴炎亞綸製造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兩罪,合共三項罪名。一審判決結果在昨天(30日)出爐,炎亞綸被判監7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可易科罰金。
台灣士林地法院昨天公開了炎亞綸涉拍攝未成年人性愛影片案的判決結果,炎亞綸因製造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而《個人資料保護法》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則分別被判刑4個月及2個月,緩刑3年。當中除了「成年人對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外,其他兩項控罪均可以1日1500元台幣(折合約360元港幣)的折算作易科罰金(即以繳付罰金代替被判處的監禁刑期),最終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個月。
相關案件可作全案上訴,惟媒體問及上訴意向時,炎亞綸未有正面回應,僅表示感謝法官明鑑,又說:「謝謝大家這陣子的關心,希望此事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而炎亞綸所屬經紀公司晴空鳥則表示:「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了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
同案另一名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則否認罪行,以及未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按《個人資料保護法》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4個月刑期,可易科罰金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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