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記式電影《梅艷芳》在香港上映三個星期,故事主角梅艷芳的胞兄梅啟明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電影公司安樂影片有限公司侵犯商標,要求對方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的物品,並就他的損失作出賠償,但入稟狀未有列明索償金額。安樂影片回應指,他們是在合法的基礎下製作《梅艷芳》電影。
原告梅啟明在親自撰寫的入稟狀稱,2004年11月24日起,持有「梅艷芳」和「Anita Mui」的商標,當時類別為「貴金屬及其合金」,如珠寶、首飾、手錶等,及後2018年12月31日遞交「梅艷芳」防禦商標的申請,進一步擴大涵蓋範圍,包括服飾、內衣、耳機、全球定位系統 (GPS)、皮革、文具、電器、研討會、演講或講座、電影、音樂等,指「防禦商標」時刻均受法律保護。
入稟狀續稱,梅啟明持有「梅艷芳紀念有限公司」以進行紀念 Anita 的各種活動,指梅艷芳於 2003 年 12 月 30 日去世前,具極高知名度,以其名字作品牌名稱及連帶的商標亦極具商業價值。被告一方安樂影片製作的電影《梅艷芳》,上月 12 日在港上映,進行各種宣傳推廣商業活動。梅啟明指電影製作過程、內容、宣傳品和印刷品,未經他的同意使用上述梅艷芳商標。梅啟明指,作為梅艷芳胞兄,同時持有商標,令公眾被誤導而錯誤理解該片和他息息相關,令他造成損失。
梅啟明申請法庭頒發禁制令,禁制安樂影片繼續侵犯該商標,和繼續冒梅艷芳商標之名行事。他亦要求安樂影片,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的物品及資料,以及作出應付款項的利息賠償。
安樂影片回應指「由籌備至開拍到現在,我們一直有法律團隊跟進處理有關法律問題,並在合法的基礎下進行《梅艷芳》電影的製作。現這事件已交由我們法律團隊處理,現階段我們不作任何回應」。
案件編號:HCA1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