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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惜珍撤拘捕令申請被拒 或上訴

馬惜珍撤拘捕令申請被拒 或上訴

【now新聞台】在1977年被控販毒的馬惜珍向高等法院申請撤銷拘捕令,被法官拒絕。律政司在庭上承認案件目前證據不足,但按慣常程序,疑犯要先被捕、上庭接受審訊後,才可以宣布無罪。馬惜珍一方說會研究是否上訴。

馬惜珍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陳詞,他指出,案件發生於30多年前,控方已沒有足夠證據起訴他。他指出,當年的主審法官已去世,同案六名被告亦被判無罪,沒理由繼續向馬惜珍發出拘捕令。而在1978年,棄保潛逃不是刑事罪,不構成蔑視法庭。如果法庭要求馬惜珍出庭,他願意到庭,不用透過拘捕令。

麥高義說,馬惜珍現年76歲,居於台灣,健康狀況極差,心臟有問題,要坐輪椅和用氧氣罩協助呼吸,更三次面臨死亡關口,他最大願望是可以回港。

律政司聘用資深大律師鄧樂勤代表陳詞,他承認目前已沒有足夠證據起訴,對申請表示中立,但他指法庭要考慮解除拘捕令對公眾傳遞的訊息,是否只要離開一段時間,就可以逃避法律,又強調即使被判無罪,也不等於被告是無辜。

鄧樂勤指出,按慣常程序,疑犯應先被拘捕,囚禁等候上庭,再由法庭宣布無罪,又指沒有足夠證據,證明馬惜珍的身體狀況是否那樣差。

法官陳慶偉認為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應該由控方決定,他們亦有責任向公眾交代原因。法官又指出,當年被告棄保潛逃,已是這宗案件的最佳證據。聽完控辯雙方陳詞後,陳慶偉決定拒絕撤銷拘捕令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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