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99年代表入境處打居港權案時,已經要求終審法院,就涉及基本法居港權的條文,尋求人大釋法。但被當時的首席法官李國能拒絕。
終審法院在99年審理吳嘉玲居港權案時,已經爭拗過是否要由人大常委來解釋基本法。目前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代表入境處打官司。
馬道立認為,居港權的爭議,涉及內地居民來港審批問題,而這一章的標題"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終審法院判案前,有需要向人大常委尋求釋法
但當時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表示,案件要解釋基本法24條,屬特區自治範圍的事,法院可自行解釋,不用釋法。
李國能當時還指,提呈釋法,是收回終審法院解釋基本法自治條款的權力,嚴重削弱特區的自治,是不對的,終審法院最終裁決,所有港人於內地所生子女都有居港權。
政府輸官司,當時行政長官董建華於是自行提請釋法,人大決定,在香港出生的嬰兒,父或母其中一方必須是香港永久居民,嬰兒才有居港權。
變相以釋法,否決終審法院的決定。
人大常委會亦確立96年籌委會對基本法24條的解釋,除了港人內地子女,目前爭拗的雙非嬰兒,以及外傭等,都沒有居港權,但2001年終審法院審理雙非嬰莊豐源案時,李國能裁定99年的釋法,只針對廿四條第三款,無證兒童;香港法院審理其他居港權案時,可以自行判決,並無採納到人大釋法。
換言之,人大釋法可以應用的範圍,變得十分有限。
今次律政司是要求終審法院確認,99年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應用範圍應該有多廣泛。
如果終院交由人大解釋,而人大認為籌委會等同釋法,終審法院就要推翻十一年前,在莊豐源案所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