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裁定,長江中心要跟據城規會限制,不可以減少公眾停車位,改建超級市場,判提出司法覆核的發展商敗訴。
和黃旗下一個發展商向城規會申請,將長江中心800個停車位減少78個,騰空出來的地方,就改建超級巿場。
城規會早前以分區計劃大綱圖的限制為由拒絕,指長江中心一定要有800個停車位,以應付公眾需要。
發展商提出司法覆核,批評城規會的限制,超越了城巿規劃條例所賦予的權力,指城規會只可以對一個規劃範圍去設定規限,而不是某一座建築物。
發展商又指,保留800個車位,是無實際需要。發展商亦質疑,為何國際金融中心沒有這些限制,而長江中心就有。
高等法院法官逐點反駁,指城規會並非對某一指定建築物作出規限, 只是恰巧現時在規劃範圍內,只得長江中心一座建築物。
若日後有其他發展商在該地段發展, 都需要遵守同樣的規限。
法官又認為,城規會要求保留800個車位,是考慮社區日後的需要, 視800個車位為公眾的財產,做法合法合理. 而且一個區域的發展會隨著時間而轉變,現時停車位供過於求,不代表將來都一樣。
至於質疑國際金融中心沒受到同樣規限,法官指,兩座建築物不能相提並論,等同將蘋果及橙作比較。一個地方的準則,不等同適合另一個地方。
基於以上理由,裁定發展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