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新聞台】海事處前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在南丫海難的調查研訊中,訛稱有點算港燈南丫四號船上的兒童救生衣數目,「在宣誓下作假證供」罪成,判監15個月。
被告黃鑑清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
辯方呈上了四十多封求情信,由被告家人、同事等撰寫,內容全部都是指黃鑑清擁有良好品格,是一個好人。
法官判刑時指.判刑需要考慮多項因素.包括重要性及是否牽連其他人以及有否影響司法程序等。而於南丫海難事故調查委員會的調查中,被告角色和誠信都很重要,需要協助找出事件真相,但被告作假證供屬嚴重罪行,需要判處阻嚇性刑罰,同類案件的量刑起點為二十一個月或以上。
考慮到被告已失去長俸,因事件承受極大壓力而患上適應障礙和抑鬱,而多封求情信的內容都稱被告對家庭負責而且敬業,因此減刑六個月,判處黃鑑清監禁十五個月。
黃鑑清被控在2013年於南丫海難事故調查委員會的研訊上,訛稱檢驗南丫四號時,有點算船上兒童救生衣,被控一項宣誓下作假證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