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離開香港前舉行記者會。被問到普選特首,公民提名是否合適,他重申,基本法只把提名權授予提名委員會,沒有其他方法。至於為何提名委員會是機構提名,李飛指出,基本法條文已經反映。
李飛在香港最後一站,面見香港記者。對於普選特首候選人,是否不能由公民提名產生,他重申基本法規定。他引用基本法四十五條,和附件一中字眼的分別,去解釋普選行政長官,是要由機構提名。
四十五條內指出,「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而當年起草附件一,就用「不少於一百名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
至於如何反映提名委員會的集體意志,李飛就說,這個是日後政改諮詢要探討的問題。
李飛說,政改諮詢亦要討論可以提名多少人,認為不能太少,要有競爭性;亦不能太多,令選民難以選擇。